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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舟山进一步严格规范县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编稿时间: 2017-02-07 03:39 来源: 未知 浏览:

            为切实加强对县(区)机构编制工作指导与管理,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机构编制管理纪律,为全面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水平夯实基础。

          一是严格控制机构设置。严格县(区)科级机构和合署办公、增挂牌子及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明确县(区)政府不设置部门管理机构。规范机构管理权限和程序,明确机构编制事项必须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县(区)设立副科级及以上行政、事业机构,须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加强事业机构分类管理,严格控制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设置,确需新设机构的,原则上“撤一建一”,合理控制总量、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

          二是切实规范编制使用。坚决落实“两个总量”控制,党政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和各类专项编制总额都不得突破省下达的总额数,事业编制总额以2012年底统计数为准。规范编制使用,严禁混用编制,尤其加强乡镇(街道)编制管理,严格控制从乡镇(街道)向党政机关“逆向”调整编制。严禁超编进人,已经超编的县(区)采取先出后进、只出不进和利用自然减员消化等方式逐步消化。同时,切实加强对实有人员管理,对发现“吃空饷”的单位予以核减相应编制。

          三是加强领导职数管理。从严核定领导职数,严禁超规格核定职数,县(区)委、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职数,根据职责配置情况和人员编制规模确定。严格中层职数核定管理,杜绝出现领导职数超过编制数的情况。严禁超职数和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对已经“高配”的职位,超出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高配”职位范围的,予以整改、取消。严禁借领导班子换届之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四是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推行通过实名制系统办理编制使用和人员出入编,定期分析研判实名制信息数据。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考核制度,要求将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纳入乡镇(街道)、部门绩效考核范围。推进机构编制审计工作,将机构编制审计结果作为机构编制部门调整部门(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重要依据。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要求县(区)对乡镇(街道)、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规政策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