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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关于地方事业编制挖潜创新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7-09-11 09:16 来源: 综合科 浏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

          《关于地方事业编制挖潜创新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中央编委领导同志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中央编办

           2017年3月13日

          关于地方事业编制挖潜创新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精神,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公益服务不断增长的需求,现就做好事业编制内部挖潜、创新管理和服务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事业编制挖潜创新要坚持“瘦身”和“健身”相结合,既要实现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又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坚持严格管理与深化改革相结合,既要从严控制优化结构,又要大胆推进各项改革,借势借机借力;坚持盘活存量与创新管理相结合,既要提高现有机构编制效率,又要创新编制管理和公益服务提供方式;坚持服务全局与重点保障相结合,既要满足本地区基本公益服务需求,又要着眼重点领域和基层一线,尤其是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等基本需求。

          二、加强编制管理,优化资源配置

          从各地实际出发,在现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内,严格日常管理,整合机构设置,优化编制结构,严肃编制纪律,充分挖掘潜力,盘活存量资源,实现机构编制有效配置。

          1.严格控制新增事业机构编制。提高日常审批门槛,原则上不新增事业单位和事业编制,工作确需的按照机构撤一建一、编制内部调剂等方式解决。办理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可视情况核减编制。

          2.通过整合撤并机构核减编制。对职责任务相近、设置重复分散、中间层次过多、规模较小事业单位,大力整合资源、优化结构,实行综合设置,进一步精简压缩编制。

          3.通过重新明确职能核减编制。对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当前工作需要,重新明确职能任务,从严核定编制;对职能弱化、任务不饱和的事业单位,大力核减编制。

          4.通过适当压缩空编核减编制。对长期大量空编的事业单位,应进行机构编制使用情况评估,确有富余的可按一定比例适当核减空编。

          5.通过明确一定比例核减编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区别不同情况,试行按一定比例统一核减事业编制。

          6.通过查处违规行为核减编制。加大机构编制违规处罚力度,越权审批机构的,要撤销相应机构,纠正违规行为;违规增加编制的,要坚决予以核销;对存在吃空饷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核减编制。

          7.通过集中编制资源发挥规模效益。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同一系统不同事业单位内职责任务相对单一的岗位,实行编制集中核定人员统一管理,提高编制使用效益。

          三、借助专项改革,精简核销编制

          按照中央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体制改革和其他专项改革的要求,积极推动和配合各项改革工作,借势借机借力尽可能精简机构,核销编制。

          8.通过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核减编制。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完成职能清理后,要及时整合机构、核减事业编制。明确划入经营类的,要按有关规定尽快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

          9.通过深化科研单位改革核减编制。对能够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推进转企改制,核销事业编制。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基础性科研机构,要调整布局、整合机构、优化结构,进一步压缩人员编制规模。

          10.通过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核减编制。推进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艺术院团和新闻网站等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确需保留的少量公益性单位,要整合优化资源,综合设置机构,从紧核定编制。

          11.通过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核减编制。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根据中央有关政策要求,按照精简原则严格核定所需编制,多余部分予以核销。优化事业单位编制结构,压缩工勤岗位事业编制,能够市场化和社会化的一律不再核编。

          12.通过清理规范中介机构核减编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及时撤销承担竞争性业务的检验检测、环评等事业性质中介服务机构,推进转企改制,核销事业编制。对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又承担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重新界定职能,剥离经营服务,并核减相应的事业编制。

          13.通过推进国有林区林场改革核减编制。区分情况推进国有林区林场改革,实行政事事企分开。对已明确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核销事业编制;继续保留的要按照精简原则,整合资源、优化布局、综合设置,压缩事业编制。

          14.通过推进国有农场改革核减编制。加大国有农场集团化、市场化力度,对已经明确转企改制的,抓紧推进改革,核销事业编制。

          15.通过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核减编制。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以及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后,现有事业编制要全部核销。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划转相关部门管理后,适当精简事业编制。

          16.通过推进培训疗养机构改革核减编制。对清理撤销和转企改制的,核销全部事业编制。对保留的或纳入优化整合的,适当精简机构编制。对转为健康养老服务、医疗卫生、职业教育、公共文化等其他类型事业单位的,根据新的职责任务,精简并重新核定编制。

          17.通过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优化编制配置。根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大力精简整合现有重复分散设置的各类执法机构,从严从紧核定编制。规范和统一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编制管理,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一线倾斜。

          四、创新服务方式,降低编制需求

          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有针对性地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和难题,积极创造条件转变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构建服务主体多元化的发展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

          18.加大事业编制省级统筹力度。充分发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合理调整布局结构,通过跨地区、跨层级、跨行业、跨部门调剂事业编制,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基本公益服务领域和基层一线倾斜,实现盘活现有资源、提高使用效益的目标。

          19.探索事业单位人员控制数管理。创新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方式,推进公益二类单位实行备案制,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探索实行人员控制数管理、人员总量管理、员额制管理等,并做好与机构编制统计、实名制管理、财政经费、岗位设置、社会保障等政策衔接。

          20.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与政府购买服务之间的联动,建立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协调约束机制。已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公益服务事项,一般不新设事业单位承担;现由事业单位承担并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有条件的单位也可转化为社会组织,核销相应机构编制。

          21.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公益事业。转变靠政府大包大揽的观念和思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缓解事业单位增编压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直接举办公益事业,或通过公私合营、民办公助等形式与政府合作举办,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各类公益服务的不同需求。

          做好事业编制挖潜创新促发展的工作,是当前机构编制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编办要当好党委、政府和编委的参谋助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积极作为,勇于担当。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底数,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参照上述措施认真做好改革管理创新工作,为挖潜调剂创造更大的空间,精简下来的编制要优先满足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基层一线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需求。要充分发挥部门和系统的积极性,加强沟通协调,协同推进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