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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

        湖南印发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移送办法

        来源:省纪委监委、省优化办 发布时间:2020-09-17 15:05 浏览次数:

        省纪委监委、省优化办联合印发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移送暂行办法

          日前,湖南省纪委监委、湖南省优化办联合印发《湖南省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暂行办法》,并要求各级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化营商环境机构,是指我省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牵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机构。本办法所称纪检监察机关,包括我省各级纪委监委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机构收到或者发现涉嫌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经初步调查了解,涉及党政机关或者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机构收到或者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必要时,可以报请上一级优化营商环境机构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第五条  问题线索移送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移送问题线索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移送问题线索函;

          (二)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三)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条  优化营商环境机构应当建立问题线索移送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员,严肃工作纪律,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认真把关、及时移送。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移送的问题线索后,经研判,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问题线索移送部门。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商省优化办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