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民创业,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规范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和《关于印发〈bei365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网站_bt365体育在线备用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岳发〔20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整体担保并推荐的,由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的,专用于支持创业人员进行创业活动的的贷款。
为更好地支持创业促就业,对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的商业贷款,不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享受财政贴息参照小额担保贷款的规定执行。此类形式另称小额贴息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管理遵循“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个人自愿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按担保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经办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贷款的对象。
(一)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在我市(含县、市、区)自主创业的个人(含合伙经营,下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城镇失业人员;
2、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3、复转军人;
4、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农民工;
5、创业妇女;
6、留学回国人员;
7、低保人员。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可以申请小额贴息贷款。
第六条 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一)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要求的个人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从事出租车营运、客运货运的必须出具租赁承包合同,或提供营运证;从事种养殖业的,必须由当地乡级以上(含乡级)人民政府开具经营证明。
创业项目经创业指导中心审核,进入孵化基地创业的,可以在办理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前申请贷款。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筹资金,且自筹资金不低于经营项目所需资金的40%;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
5. 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
5.无不良信用记录;
6.当年新招用劳动者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三)贷款用途。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于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实体,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不能挪作他用。
(四)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农业项目的创业者和农村创业者予以适当倾斜。在同等条件下,对当年初始创业者优先发放。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审核与发放
第七条 贷款的申请。
贷款申请遵循创业所在地管辖原则。
(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可向创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担保机构提出申请,或通过创业所在地的妇联、残联、高校、社区(乡镇)代向当地县级以上担保机构提出集中申请,并填写《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叁份)。
(二)申请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向创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叁份)。
第八条 贷款的资格审查。担保机构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一)对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贷款申请书;
3.《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
4.自筹资金证明;
5.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贷款申请书;
4.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盖章);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贷款项目评审。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对象进行贷款资格审查确认后,在《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到经办银行申请贷款,经办银行须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贷款调查可由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在项目评审期间联合进行)。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
(一)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依据经营项目及其规模、资信水平、反担保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二)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情况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进行联合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根据项目情况和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每次贷款的期限可为6个月或12个月,允许分年分次贷款。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经办银行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贴息。
(一)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或联合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以不超过24个月为限。超过24个月的部分不予贴息。
微利项目是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和暴利行业外的所有项目。
(二)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对同一贷款对象的贴息期限以不超过24个月为限。超过24个月的部分不予贴息。
(三)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照自愿申请,市、县(市、区)担保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并批准,财政贴息的程序进行。小额贴息贷款贴息,按照先付、按季后补的原则进行。
(四)经办银行在每季度利息结算完成后,将符合条件的贴息名单汇总,报担保机构审核。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报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拨付贴息资金。
第五章 贷款担保与反担保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3人,人员从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现有工作人员中调剂解决。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担保费,用于担保机构的工作经费支出,担保费率不超过当年新发放贷款本金的1%。
担保机构应在经办银行开立担保基金专用账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零账户、小额贴息贷款贴息零账户,账户之间互不转账。
第十六条 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主要由当地财政筹集,专户存放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各县(市)、区财政要建立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每年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确保担保基金规模年均增长5%以上,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第十七条 担保比例、方式。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存储在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担保机构以担保基金为质权,与经办银行签订整体担保合同。在整体担保合同可担保限额之内,贷款不再逐笔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以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作为单笔贷款的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 反担保。
(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在担保机构进行整体担保的前提下,还须向经办银行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采取房产抵押或第三责任人保证的形式。担保机构应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进行审核。以房产抵押进行担保的,应提交有权处置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担保机构需进行实地考察,对照申请人提供的房产证原件审核房产位置、面积,并落实房产所有权。以第三责任人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人的身份证明、职业证明和收入证明。第三责任人应为在职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应来源于财政全额拨款,且同一保证人不能同时为两名(含两名)以上贷款人提供反担保。
(二)在上述两种反担保形式外,也可采用其他形式的反担保:
1.存单(债券)质押:质押额不低于贷款额,期限为贷款期限;
2.其他保证人担保:保证人为公办医院、学校正式工作人员,或效益良好并经人社部门认定的企业的中层干部。
(三)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可选择以上任意一种反担保方式;贷款额度超过10万元,必须采用房产抵押方式,或由多名符合条件的保证人进行反担保。每个保证人只可对10万元以内的贷款进行担保。
第十九条 申请小额贴息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采取以下形式进行担保:
(一)法人担保。企业法人可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企业法人注册资本应为贷款额的2倍以上;
(二)财产、房屋抵押。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房产需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应达到贷款额的1.5倍以上;
(三)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应出具财产证明,其资产应达到小企业贷款额的2倍以上;
(四)由经办银行指定的担保机构为贷款小企业担保。
第二十条 担保审批。担保机构应在收到担保申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担保的审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担保申请人,担保机构审定同意后出具担保书。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
(一)小额担保贷款必须按期归还。贷款风险由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共同承担,责任比例按双方协议执行。对于到期不能归还的小额担保贷款,由经办银行向借款人(联保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实施追偿,或者由担保机构向反担保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实施追偿。
(二)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与该机构相关的担保业务,并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时报经同级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三)担保机构每年按照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10%的比例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每年年底由财政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据实补足。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小额担保贷款,按协议由担保基金代偿,经批准后用呆坏账准备金补充担保基金。
(四)小额担保贷款形成不良由担保基金代偿后,确因无法收回形成呆账,涉及到冲减担保基金的,由担保机构会同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商人社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管理职责。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期归还,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各相关部门需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担保机构的责任:
1.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2.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确认;
3.负责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认定;
4.负责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创业项目进行评审确认;
5.负责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信用担保;
6.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和微利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
7.牵头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工作;
8.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和核销工作。
(二)经办银行的责任:
1.建立健全信贷档案。经办银行应对小额担保贷款“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担保基金清偿不良贷款,不良率达到要求后,再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到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经办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2.定期进行贷后检查。经办银行在贷款发放后,要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
3.加强对贷款本金的回收及贷款呆账的追偿,减少贷款损失,并对呆、坏账核销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责任:
1.审核贷款人的申请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2.定期对初审情况和本辖区内所需小额担保贷款数额进行汇总上报;
3.定期回访贷款人,指导帮助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
4.配合协助银行、担保机构做好调查工作,帮助银行、担保机构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5.积极创建信用社区,探索“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的模式,为本辖区符合贷款要求人员创造条件,降低反担保门槛。
第七章 奖惩考核
第二十三条 建立奖励机制。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考核与工作奖励直接挂钩,实行额度递升奖励。以承担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担保机构为单位,对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规模和回收率进行考核。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增长率达到10%且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0%(含90%)的,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1%给予奖励;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增长率达到10%且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含95%)的,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1.5%给予奖励;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增长率达到10%且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8%(含98%)以上的,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担保机构的工作经费补助。
对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含90%)以上且当年新发贷款放大倍数达到2倍以上的经办银行,按其实际新发放贷款金额的0.5%给予手续费补助。
以上奖励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向省财政申报。
第二十四条 凡在贷款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的,由经办银行通过司法途径,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当事人进行追欠。
第二十五条 上级部门对各县(市)、区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工作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并作为工作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本行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确保分支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规模;随时掌握本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人社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要对当地经办银行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加强督导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会同人社部门制定和完善担保基金管理措施;应积极支持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加强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及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bei365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网站_bt365体育在线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bei365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网站_bt365体育在线备用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bei365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网站_bt365体育在线备用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