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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bei365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网站_bt365体育在线备用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2022-10-26 15:07
        浏览量:1|| | ||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起草质量,现将《bei365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网站_bt365体育在线备用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8536177@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bei365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网站_bt365体育在线备用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bei365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网站_bt365体育在线备用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兴路399号bei365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网站_bt365体育在线备用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并在信封上注明“《bei365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网站_bt365体育在线备用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6日。

        附件:《bei365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网站_bt365体育在线备用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bei365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网站_bt365体育在线备用民政局

        2022年10月26日

        bei365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网站_bt365体育在线备用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促进我市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中共湖南省委《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湘发〔2019〕13号)和《关于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民发〔2022〕4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为主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分为社区协商类、社区和谐类、社区服务类、社区文体类、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类。

        社区协商类是指推动社区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依法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等活动,协商解决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关乎居民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和矛盾纠纷,参与制定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的各类组织;社区和谐类是指参与群防群治、社区矫正、社区戒毒、刑满释放人员帮扶、涉邪教人员的帮扶和管控、社区防灾减灾、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等工作,助力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各类组织;社区服务类是指为社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空巢老人、农村留守人员、困境人员、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等志愿活动,面向社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等服务的各类组织;社区文体类是指开展文化、教育、体育、科普、娱乐、慈善等活动中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的各类组织;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志愿服务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或孵化基地等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行为,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代管资金、人员培训等服务的各类组织;其他类是指上述五类组织以外的、符合备案条件的各类组织。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备案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变更、注销、培育扶持、监督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备案的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对符合法人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在区(县、市)民政部门直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为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二章  备案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范的名称(名称由“XX县市区+XX街道或乡镇名称(社区或村名称)+业务范围+社团性质”组成),名称应与其规模相适应;

        (二)发起人、发起单位总和不少于3个,会员应不少于10个;

        (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五)规范的章程;

        (六)有明确的负责人和固定的联系方式。

        第八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会员(组成人员)名册;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章程。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在同一社区内已有相同名称的;

        (二)申请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三)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发起人或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条件不成熟,不宜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经办人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格及相关材料,报村(居)民委员会初审,由村(居)民委员会填写初审意见后,报乡镇(街道)的备案机构审查。

        乡镇(街道)的备案机构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意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同意备案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申请续期,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20日前,报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到乡镇(街道)的备案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变更(续期)备案申请表》;

        (二)备案期内的工作情况报告(含备案期内财务收支情况)。

        备案机构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意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变更、注销

         

        第十二条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活动场所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提交《社区社会组织变更(续期)备案申请表》和变更事项的佐证材料,报村(居)民委员会并填写初审意见后,到备案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20日内填写《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报村(居)民委员会并填写初审意见后,到备案机构办理申请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的备案机构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注销备案的意见书;不予变更或注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等备案工作;

        (二)对已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活动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四)加强对辖区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社区(村)社会组织的备案初审工作;

        (二)负责指导社区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号由13位数字组成,第1-9位:乡镇(街道)区划,第10-13位:四位流水编号。具体编号由乡镇(街道)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编排。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的备案机构应定期将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报送当地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将实施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纳入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平台。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的备案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备案和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建立工作台账,记录社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成员名册、组织章程、活动场所、业务范围、重大活动记录等事项,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当提前3日向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报告;社区社会组织跨村(社区)开展重大活动的,应同时向活动举办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每年5月31日前社区社会组织应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的备案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备案:

        (一)不按章程开展活动;

        (二)涂改、出租、出借同意备案意见书;

        (三)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四)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五)不按规定办理备案事项变更;

        (六)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探索建立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证书管理、年度检查、第三方评估和激励等制度。

        引导鼓励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建立资金收支情况信息公开制度,引导政治过硬、运行规范、作用明显和贡献突出的优秀社区社会组织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内部治理,强化自律管理,推进品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结合组织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等实际情况,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实施前已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按照本办法要求,更新完善备案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如无特殊说明,皆按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bei365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网站_bt365体育在线备用民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的,按照新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