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卫办发〔2015〕25号
各市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贯彻《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现结合我省实际,就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资源,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精神,优化整合资源,强化服务与执法监督,构建优质高效、群众满意的妇幼健康服务和综合监督执法体系,维护良好的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秩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各地既要积极推进优化整合资源,又要妥善处理各种复杂情况,确保卫生计生各项工作加快推进。
——因地制宜。各地党委、政府应根据本区域工作实际和人民群众需求,合理配置服务资源和执法资源,制定切实可行的优化整合方案。
——强化公益。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突出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为妇女儿童健康提供坚实保障。
——依法行政。整合后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应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健全网络,强化对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综合监督,依法履行维护医疗服务秩序和公共卫生秩序、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
——提高效能。通过优化整合,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效率提升,确保妇幼健康服务和综合监督执法工作同时得到加强。
二、整合各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建立新的服务体系
(一)积极推进机构和职责整合
整合的主要方式为“省分设、市县合、乡增强、村共享”。
1.省级:保留省妇幼保健院和省计划生育研究所,在保持现有管理方式、运营模式和工作职能不变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沟通协作机制,以期实现资源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
省妇幼保健院主要任务:承担辖区内妇女保健和妇女常见病防治服务、儿童保健和儿童常见病防治服务、围产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开展区域业务规划、科研培训、信息管理和技术推广。对下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
省计划生育研究所主要任务:承担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和出生缺陷领域相关科学研究,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相关技术服务,承担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健康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检验质量监控和培训指导等工作。
2.市、县级:市、县在整合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时,要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在机构名称、机构规格、机构类别等方面保持相对统一。
市(州)、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予以合并,组建市级、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可暂保留“妇幼保健院”牌子。
市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要任务:承担辖区内妇幼保健、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助产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信息管理与服务质量监测等工作。对下级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与培训,接受下级转诊。
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要任务:为本辖区内妇女儿童提供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妇幼保健服务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助产技术服务等,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任务;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等工作。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管理、培训和技术支持工作。
3.乡级: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职能整合,在乡镇卫生院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接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乡镇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仍由乡镇政府负责,加强乡镇计生办计划生育管理职能。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领导干部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征求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后任用。具体方案和形式由地方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公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职能整合参照执行。
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主要任务:承担辖区内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妇幼保健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等任务。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任务。落实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合承担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任务。负责对村级服务人员提供业务培训指导。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指导下,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采集相关信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服务。
4.村级:按照“存量共享,增量共建”的原则,保留现有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具备条件的与村卫生室合并共用,尚未建立村计划生育服务室的应与村卫生室共建共用。保留现有计划生育专干,巩固基层工作网底。计划生育专干和村医共同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工作。计划生育专干主要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组织动员、优惠政策落实、信息收集上报等相关事务与群众工作。
(二)加强服务力量,提升服务水平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根据当地服务人口、社会需求、交通状况、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承担的功能任务等合理配备人员。
在整合各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过程中,既要贯彻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精神,坚持精简的原则,又要保持人员队伍稳定,工作力量弱的地方可适当加强。编制资源和人员配备要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市、县、乡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应不低于总人数的80%,具体人员编制配备按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原市、县、乡级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房屋、设备等各类资产,全部划归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具体方案和形式由各级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地要充分发挥原有房屋资产、设备的作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三、整合各级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执法资源,建立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
(一)推进机构和职责整合
按照加强力量、整合资源、综合执法、提高效率的原则,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整合现有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执法职责、机构与人员,组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作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集中行使综合监督执法权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区域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督查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查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要统筹好市与城区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坚持行政执法属地管理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执法权力下放,执法人员下沉,整合市、区现有执法资源,原则上设区市的市、区两级只能在一个层级设置执法队伍,实行一级执法,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
(二)加强执法力量,健全基层综合监督体系
县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要根据职能整合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需要,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充实到综合监督执法岗位。人员编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从县市区现有编制总额内适当调剂解决。乡镇(街道)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由乡镇(街道)负责卫生计生相关工作的机构承担。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强化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职能,适当充实卫生计生工作力量,所需人员编制可从乡镇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中调剂解决。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一名副职分管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整合村级计划生育和公共卫生协管职能,强化村计划生育专干的综合监管和服务职责。
(三)综合监督执法工作主要任务
市、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卫生计生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两非”行为,做好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及违法违纪案件的督查督办;对乡镇(街道)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进行指导和督查,对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业务指导;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其它工作。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要统筹协调做好行政区域内的计生管理、服务、监督执法和卫生监督等工作。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接受县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和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四、探索建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长效机制
(一)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人员经费、公务费及各类专项业务费应按照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完善机构建设机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服务人群广,任务重,要切实加大投入,重点支持市县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规范建设,改善业务用房和装备条件,推进全省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全部达到标准规范建设要求。加强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办公和业务用房,配备完善必需的取证、快速检测等设备和执法交通工具。加快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综合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制订妇幼健康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完善机构和人员准入标准;强化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快助产专业人员培养;对从事妇幼保健、专业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职称晋升给予政策倾斜。鼓励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实行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累计一年以上政策。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吸引高素质人才,打造学科带头人。加强综合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全面提高综合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市、县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完善内部制约机制,不断规范监督执法行为。
(四)完善考核监管机制。各地要将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及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及时审批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执业资格,强化质量监管,强化考核评估。要加快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
五、加强优化整合工作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订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干部职工思想工作,保证整合工作顺利推进。全省市、县、乡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及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资源整合工作原则上要在2015年内完成。
(二)强化工作措施。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及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资源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维护好正常的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秩序,确保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
(三)妥善安置人员。各地要妥善做好原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计生执法机构人员的安置工作,处理好人员的编制、经费、工资、保险、劳动人事关系等问题,确保稳定。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根据人员的特长,合理安排岗位,充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四)做好宣传引导。改革需要广大卫生计生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依法治国的理念,统一思想,增强信心,形成有利于改革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