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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材料规范说明
        • 办理流程
        • 参考范本下载
        • 法定依据
        • 常见问题解答

          序号

          业务

          情形

          材料名称

          材料

          样本

          材料类型

          电子

          表单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材料规格

          提交方式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是否需电子材料

           

          1

          通用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申请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现场提交

          必须采用本单位提供的申请表格式填写

          填写必须真实、齐全,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隶属企业盖章。

           

          2

          其他情形

          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其他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现场提交

          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

          隶属企业盖章

           

           

           

           

           

          3

          通用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现场提交

          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场所(地址)合法使用证明。变更经营(业务)范围,申请的经营(业务)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变更负责人,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因隶属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企业的变更事项证明复印件。

           

          4

          不同情形

          批准文件

          其他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原件,复印件

          现场提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负责人、营业期限、经营(业务)范围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交批准文件。

           

          5

          通用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他

          申请人自备

          1份

          复印件

          现场提交

          应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隶属企业盖章。

           

          6

          通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其他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原件

          现场提交

          执照全提交

          说明:1.业务情形:通用或不同情形需要提交其他材料的;2、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或由政府部门核发。对于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范本名称 范本下载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示例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问:提交材料应当为A4纸型还是16开纸型?

            答: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型

            问:企业办理工商事务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答:可以。请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并携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问:提交材料应当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答:请根据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