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法、适当。
第五条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不同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违法行为主要侵犯的法律关系,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不得合并处罚。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在其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30日,确需延长的,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确定合理的具体期限。
第八条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仅以行为定性不以违法标的金额多少处罚的事项,在适用具体条款裁量基准时,还应考虑其违法标的金额大小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具体的裁量罚款幅度。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程度;
(二)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大小;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
(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
(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
(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十一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
(二)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
(三)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故意毁灭、转移或者藏匿证据,无理拒绝、拖延配合执法人员检查(调查)、提供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五)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的除外;
(七)在调查中通过转移财产、停业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
(八)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以及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其他主要作用的;
(九)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同一当事人被处罚两次以上又从事违法行为的;
(十一)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 当事人既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量平衡后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严格遵循上述规定,确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行使。
《裁量权基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参照本办法行使。
第十八条 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涉及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中应当将自由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
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高限幅度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除说明自由裁量理由外,还应当说明证据采信理由、处罚依据、选择理由。
第十九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责令纠正。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在涉及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程序中,复议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不按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不按程序等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于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包含本数。
《裁量权基准》另有适用说明的,从其说明。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17日止。《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工商法字〔2015〕6号)、《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质监发〔2015〕59号)、《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知发〔2013〕8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前制定的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6日印发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监督管理 1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1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2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的行政处罚 3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行政处罚 3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5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款的行政处罚 6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行政处罚 7
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9
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10
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11
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11
第二节 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2
十二、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12
十三、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行政处罚 12
十四、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13
十五、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行政处罚 14
十六、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行政处罚 15
十七、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行政处罚 16
十八、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行政处罚 16
十九、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行政处罚 17
二十、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行政处罚 17
二十一、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18
第三节 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8
二十二、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18
二十三、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 19
二十四、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20
二十五、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 20
二十六、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 20
二十七、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21
第四节 违反《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2
二十八、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22
二十九、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22
第五节 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3
三十、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23
第六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4
三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24
三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24
三十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25
三十四、依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26
三十五、依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26
三十六、依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27
第七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7
三十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27
三十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28
三十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28
四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29
四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29
四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30
四十三、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31
第八节 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1
四十四、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31
四十五、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32
四十六、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32
第九节 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3
四十七、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33
四十八、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33
第二章 禁止传销和规范直销监督管理 35
第一节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5
四十九、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35
五十、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36
五十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37
第二节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8
五十二、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38
五十三、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39
五十四、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41
五十五、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42
五十六、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42
五十七、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43
五十八、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44
五十九、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44
六十、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46
六十一、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47
六十二、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49
六十三、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49
第三章 市场规范管理 51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1
六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51
六十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51
第二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2
六十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 52
六十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53
六十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53
六十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54
七十、依据《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55
第三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56
七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56
七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56
第四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57
七十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57
七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58
七十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59
七十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60
第五节 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1
七十七、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61
七十八、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63
七十九、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64
第六节 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5
八十、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65
第七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印刷业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8
八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68
八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69
八十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70
八十四、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70
八十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71
八十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72
八十七、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73
八十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行政处罚 74
八十九、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74
九十、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75
九十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76
九十二、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77
九十三、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77
九十四、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78
第四章 广告监督管理 79
九十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79
九十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80
九十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82
九十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84
九十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 86
一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87
一百零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88
一百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89
一百零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90
一百零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90
第五章 电子商务监督管理 92
一百零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92
一百零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93
一百零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93
一百零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94
一百零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95
一百一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96
第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97
一百一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97
一百一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98
一百一十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 99
一百一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100
一百一十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101
一百一十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102
一百一十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103
一百一十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104
第七章 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105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05
一百一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105
第二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07
一百二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107
一百二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108
一百二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109
一百二十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110
一百二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111
一百二十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113
一百二十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114
一百二十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115
一百二十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117
一百二十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118
第三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19
一百三十、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119
一百三十一、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120
一百三十二、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122
一百三十三、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123
一百三十四、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123
一百三十五、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124
一百三十六、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126
一百三十七、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127
一百三十八、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128
一百三十九、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129
一百四十、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130
一百四十一、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131
第四节 违反《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32
一百四十二、依据《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132
一百四十三、依据《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133
一百四十四、依据《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134
第五节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35
一百四十五、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135
一百四十六、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136
第八章 计量监督管理 138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38
一百四十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138
第二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39
一百四十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的行政处罚 139
一百四十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140
一百五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140
一百五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141
一百五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142
第三节 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42
一百五十三、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行政处罚 142
一百五十四、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行政处罚 143
一百五十五、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行政处罚 144
一百五十六、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行政处罚 145
第四节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46
一百五十七、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146
一百五十八、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147
一百五十九、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148
第五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49
一百六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149
第六节 违反《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50
一百六十一、依据《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150
一百六十二、依据《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 150
第七节 违反《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51
一百六十三、依据《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151
第八节 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52
一百六十四、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152
一百六十五、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 154
一百六十六、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155
一百六十七、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 156
一百六十八、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行政处罚 157
第九节 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58
一百六十九、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158
一百七十、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 159
一百七十一、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160
第十节 违反《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61
一百七十二、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161
一百七十三、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行政处罚 162
一百七十四、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162
第九章 标准化与条码代码监督管理 164
第一节 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64
一百七十五、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164
一百七十六、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165
第二节 违反《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65
一百七十七、依据《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165
一百七十八、依据《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167
一百七十九、依据《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168
一百八十、依据《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168
一百八十一、依据《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169
一百八十二、依据《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170
一百八十三、依据《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171
一百八十四、依据《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172
第十章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174
第一节 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74
一百八十五、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174
一百八十六、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174
一百八十七、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175
一百八十八、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 176
一百八十九、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177
一百九十、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178
一百九十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179
第二节 违反《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80
一百九十二、依据《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为 180
第三节 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81
一百九十三、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181
第四节 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82
一百九十四、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182
一百九十五、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182
一百九十六、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183
一百九十七、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185
第五节 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86
一百九十八、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186
一百九十九、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186
二百、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187
二百零一、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188
二百零二、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189
第六节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90
二百零三、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190
二百零四、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190
二百零五、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192
二百零六、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194
第十一章纤维检验监督管理 196
第一节 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96
二百零七、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196
二百零八、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197
二百零九、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199
二百一十、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200
二百一十一、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202
二百一十二、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203
二百一十三、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203
二百一十四、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204
第二节 违反《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6
二百一十五、依据《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206
二百一十六、依据《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 207
二百一十七、依据《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208
二百一十八、依据《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210
二百一十九、依据《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211
二百二十、依据《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212
第三节 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13
二百二十一、依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213
二百二十二、依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214
第十二章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216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16
二百二十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216
二百二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217
二百二十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218
二百二十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219
二百二十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220
二百二十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220
二百二十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 221
二百三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222
二百三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224
二百三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224
二百三十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225
二百三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227
二百三十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228
二百三十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229
二百三十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231
二百三十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233
二百三十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234
二百四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234
二百四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236
二百四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237
二百四十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238
二百四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239
二百四十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240
二百四十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241
二百四十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242
二百四十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243
二百四十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244
二百五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245
第二节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45
二百五十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245
二百五十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246
二百五十三、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247
二百五十四、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247
二百五十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247
二百五十六、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248
二百五十七、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248
二百五十八、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249
二百五十九、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 250
二百六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250
二百六十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251
二百六十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253
二百六十三、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253
二百六十四、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254
二百六十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254
二百六十六、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255
二百六十七、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255
二百六十八、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255
二百六十九、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256
二百七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257
二百七十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257
二百七十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258
第三节 违反《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58
二百七十三、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258
二百七十四、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259
二百七十五、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260
第四节 违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60
二百七十六、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260
第五节 违反《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61
二百七十七、依据《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261
二百七十八、依据《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262
第十三章 价格监督管理 264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 264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66
二百七十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五)项的行政处罚 266
二百八十、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267
二百八十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行政处罚 269
二百八十二、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行政处罚 270
二百八十三、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的行政处罚 271
二百八十四、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行政处罚 272
二百八十五、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的行政处罚 274
二百八十六、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275
二百八十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276
二百八十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276
第二节 违反《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77
二百八十九、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277
第十四章 食品监督管理 278
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 278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84
二百九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284
二百九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285
二百九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286
二百九十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288
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288
二百九十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290
二百九十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292
二百九十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292
二百九十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294
二百九十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行政处罚 296
三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298
三百零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299
三百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300
三百零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300
三百零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301
三百零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302
三百零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303
三百零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行政处罚 304
第二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04
三百零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304
三百零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305
三百一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306
三百一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 307
第三节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08
三百一十二、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308
三百一十三、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308
三百一十四、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309
三百一十五、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310
第四节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11
三百一十六、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311
三百一十七、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312
三百一十八、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312
三百一十九、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313
第五节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14
三百二十、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314
三百二十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315
三百二十二、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316
三百二十三、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317
三百二十四、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317
三百二十五、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318
三百二十六、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319
三百二十七、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320
三百二十八、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321
三百二十九、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322
三百三十、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322
第六节 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23
三百三十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323
三百三十二、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324
三百三十三、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325
三百三十四、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325
三百三十五、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326
三百三十六、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327
三百三十七、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328
三百三十八、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329
三百三十九、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330
三百四十、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行政处罚 330
三百四十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331
第七节 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32
三百四十二、依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332
三百四十三、依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333
三百四十四、依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334
第八节 违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35
三百四十五、依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335
三百四十六、依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336
第九节 违反《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37
三百四十七、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337
第十节 违反《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38
三百四十八、依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338
第十一节 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38
三百四十九、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338
三百五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341
三百五十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342
三百五十二、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343
三百五十三、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344
三百五十四、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345
三百五十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347
第十二节 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48
三百五十六、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348
三百五十七、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350
三百五十八、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350
三百五十九、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352
三百六十、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352
第十三节 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53
三百六十一、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353
三百六十二、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354
第十四节 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55
三百六十三、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355
三百六十四、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357
三百六十五、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357
三百六十六、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359
三百六十七、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361
三百六十八、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364
三百六十九、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364
三百七十、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365
三百七十一、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367
三百七十二、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367
三百七十三、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368
三百七十四、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369
三百七十五、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370
三百七十六、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371
第十五章 商标监督管理 373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73
三百七十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373
三百七十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374
三百七十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 375
三百八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377
三百八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379
第二节 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80
三百八十二、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380
三百八十三、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381
第三节 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82
三百八十四、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382
第四节 违反《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83
三百八十五、依据《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行政处罚 383
第五节 违反《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84
三百八十六、依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384
第十六章 专利监督管理 386
湖南省专利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 386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86
三百八十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386
第二节 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90
三百八十八、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390
三百八十九、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391
三百九十、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392
第一章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虚报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1)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的20%以下,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2)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20%以上50%以下,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50%以上,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公司登记事项,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20%以下的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2.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20%以上50%以下,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50%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20%以下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2.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20%以上50%以下,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7%以上10%的罚款;
3.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50%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1)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未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1)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20万元以下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款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公司登记机关除按上述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外,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参照以下标准处罚:
(1)所得收入1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所得收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以所得收入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所得收入20万元以上的,处以所得收入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处以罚款外,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1)没有经营额或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冒用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1)没有经营额或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1)没有经营额或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冒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1)没有经营额或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7000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7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
(1)涉及公司名称、住所、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登记事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事项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未按照《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
(1)逾期不超过60日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超过60日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经营额2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伪造、涂改营业执照,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1.逾期不超过10日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2.逾期超过10日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二、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没有非法所得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2.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下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上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十三、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1)隐瞒登记事项1项的,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额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2)隐瞒登记事项2项以上的,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2.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1)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额1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额1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四、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二)裁量基准: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
1.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额5000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非法所得额1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5.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十五、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倍的罚款;
3.非法所得额1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4.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六、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3.伪造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4.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七、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不超过10日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10日以上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没有非法所得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抽逃、转移资金及隐匿财产数额占出资数额的10%以下,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3.抽逃、转移资金及隐匿财产数额占出资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4.抽逃、转移资金及隐匿财产数额占出资数额的30%以上,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5.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十九、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二)裁量基准:
1.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逾期不超过三十日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2.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逾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3.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逾期六十日以上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十)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拒绝监督检查的,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予以警告,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责令其提供真实情况,予以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一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提供虚假文件或者证件未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提供虚假文件或者证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