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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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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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住房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以及村民现有住房使用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选址安全、设计规范、按图施工、验收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建、资规、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应急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及质量安全、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住建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及其监督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农村住房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资规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农村住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农村住房建筑材料质量、用于经营场所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应急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农村住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管理处,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其所属的村镇建设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安派出所应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职责。
村委会(含社区居委会,下同)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将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指导村民签订《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七条 村民承担其住房在建设、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村民在住房使用过程中应当定期检查住房安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按程序报告村委会、乡镇政府。
第二章 村民建房审批管理
第八条 村民申请新建房屋,按照《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村民申请建房时,应当提交《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应当将村民建房政策规定、基本建设程序、质量安全要求等相关事项告知建房村民。
第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规避易发生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段和地下采空区等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在乡镇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县级资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村民建房选址安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发现选址不符合建房安全要求的,应当要求乡镇政府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原则上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高于11米。各县市区应当结合实际确定并公布当地农村住房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控制标准,且不能超过省上限规定。各地农村住房的建设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农村住房建设位置、范围及建筑层数、高度、面积,并附经审定的设计方案或通用图集。
第十一条 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提供设计方案(包括设计图纸,下同)。设计方案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设计方案的质量和安全由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负责),或从政府推广使用的通用设计图集中选择。
县级住建部门应当编制、及时修订农村住房建筑设计通用图集,免费供村民选用,指导通用图集推广应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宣传推广设计图集,协助建房村民选择设计图纸。
第十二条 县级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住房设计单位、设计人员的管理,指导农村住房设计服务,建立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有资格的设计人员信息库。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村镇建设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农村住房设计监管,对村民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设计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是否包含建筑平面图、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水电施工图。
第十四条 村民建房应当委托取得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施工。村民提出建房申请时,应当提供选择的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情况。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不得由乡村建设工匠承揽施工,并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一)3层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十六条 村民建房设计方案应当经乡镇政府村镇建设服务机构审查通过,选择的施工队伍报交村镇建设服务机构备案。乡镇政府承担自然资源规划和农业农村事务的机构,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宅基地审批手续时,应当查验村民建房设计方案和施工队伍选择情况。
乡镇政府可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由承担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和村镇建设事务的机构,对村民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和设计方案审查等实行联合会审,确保农村建房按图施工、由专业队伍施工。
第三章 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村民建房公示制度,负责免费制作公示牌,并自开工放线之日设立,直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公示内容应包括建房的基本信息、各方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建房设计图等复印件,以及监督举报投诉电话。
第十八条 村民建房应当与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农村住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合同一般需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房基本情况,包括建房地点、建房规模、建房内容等;
(二)承包范围和建设工期;
(三)建房质量标准;
(四)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
(五)施工条件和质量安全要求,包括建房合法条件、施工环境、施工人员、建筑材料、按图施工、安全管理措施等;
(六)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
(八)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 建房村民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鼓励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技术,采用装配式建筑。
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协助村民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劝阻、拒绝。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销售流通环节的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以及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抽样检查,依法查处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乡镇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建房巡查制度,在选址踏勘、定点放线、基坑基槽验收、工程重要节点、主体结构完工和竣工验收等6个环节进行现场巡查,做好现场巡查记录,建立巡查工作台账。乡镇政府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巡查监督服务。
乡镇政府村镇建设服务机构现场巡查应重点对房屋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安全用火用电设施布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
村委会配合乡镇政府对村民建房进行日常巡查,一般一周不少于一次。村委会可聘请取得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负责日常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联合执法机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村民建房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查处不按规划、不经审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按图施工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责令建房村民和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停工整改。
第二十三条 县级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和监督管理服务,定期开展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实地抽查,及时将发现的问题移交乡镇政府并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施工的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依规查处,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县级住建部门在实地抽查时,应重点抽查建设程序、建筑材料、按图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实地抽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每年集中抽查不少于2次,抽查数量不少于当年辖区村民建房总量的20%。
第二十四条 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组织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对其住房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乡镇政府应当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农村住房档案,收集完备的农村住房全生命周期的档案资料,确保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可溯。
第四章 乡村建设工匠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住建部门应当加强乡村建设工匠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并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培训合格的,颁发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并录入湖南省乡村建设工匠管理信息库。
第二十七条 乡村建设工匠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建筑识图、建筑构造、建筑防火、施工技术、建房质量安全、房屋拆除安全、农村危房改造修缮加固技术、建筑风貌管控要求、行业政策法规等知识。
第二十八条 乡镇政府应当组织辖区内的乡村建设工匠参加县级培训,会同村委会加强乡村建设工匠从业行为的日常监管,及时劝阻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承接农村住房建设业务等不良从业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住建部门应当建立乡村建设工匠信用档案,将乡村建设工匠的基本情况、工作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为村民建房选择乡村建设工匠提供信息服务。
县级住建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规范作业、信誉较好、建房村民满意度高的乡村建设工匠(或班组)信息。
第三十条 乡村建设工匠应当配合县级住建部门、乡镇政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十一条 积极探索成立乡村建设工匠协会,鼓励乡村建设工匠成立乡村建设工匠班组或组建劳务公司,加强乡村建设工匠行业自律,提高业务承接能力和农村建房水平。
鼓励建房村民或承揽建筑工程的乡村建设工匠、建筑施工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为建房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
第五章 农村住房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住房拟用于生产经营的,应当进行质量安全鉴定;质量安全鉴定不合格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县级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和经营项目许可时,应当查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情况;质量安全鉴定不合格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但已开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乡镇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关停整改,及时制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村民拆除住房前应当向村委会和乡镇政府报备,并委托取得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
乡镇政府负责指导村民住房拆除工作,并落实安全防护和警戒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四条 村民及村委会应当充分考虑房屋拆除对毗邻建筑的影响,告知毗邻建筑所有者和使用者,必要时应先组织对相关人员和财产转移。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农村住房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机制,组织乡镇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加大废弃建(构)筑物、“空心房”和危险房屋的整治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县级资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督促村民自行拆除违反“一户一宅”制度、村民承诺“建新拆旧”等形成的废弃建(构)筑物、“空心房”和危险房屋;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应当会同乡镇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县级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安全隐患排查,并制定整治措施,督促乡镇做好排查整治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自然灾害风险管控和农村住房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农村住房所有者和使用者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承担整治责任,村委会应当督促其完成安全隐患整治。
第三十六条 农村住房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村民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暂时未消除安全隐患的,乡镇政府应督促村民腾空封闭、停止使用,并在现场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相关规定的,由乡镇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条件、程序和竣工资料归档管理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内的村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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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益和住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改建,是指不增加农村住房建筑体量,需改进其使用安全性能、改善其使用功能、改变其使用目的,而对原有住房进行改造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扩建,是指在原有农村住房基础上加高加层或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 农村住房改扩建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严格执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和抗震设防要求,满足农民生活生产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 市住建、资规、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应急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全市农村住房改扩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农村住房改扩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安排相关工作经费。
县级住建、资规、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应急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住房改扩建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是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住房改扩建的监督管理,审批农村住房改扩建工程,查处改扩建违法违规行为。乡镇政府应当明确村镇建设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农村住房改扩建日常管理工作。
村委会(含社区居委会,下同)配合乡镇政府,参与农村住房改扩建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改扩建活动,巡查、发现、劝阻改扩建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农村住房改扩建应当参照新建住房进行管理,符合当地建筑风貌管控要求。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房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或拆除,其维修和修缮按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 农村住房涉及结构性改造、超过原结构承载能力、用于生产经营的改扩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受委托的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对设计方案负责。
第八条 农村住房涉及结构性改造、超过原结构承载能力、用于生产经营的改扩建工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不涉及结构性改造、不超过原结构承载能力、不用于生产经营的改建工程,可由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施工。承接农村住房改扩建工程应当签订施工合同。
建筑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对承接的农村住房改扩建工程施工质量和现场安全承担责任。
第九条 村民对其住房安全负责,应当定期检查住房安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经鉴定为C级危房的,不得进行扩建,应当采取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不得进行改扩建;符合建房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在原址重建或异地新建住房。
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改扩建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旅游景区等房屋租赁行为频繁、人员密集、建设主体混乱地区农村住房改扩建的质量安全管理,杜绝随意加大门窗洞口、超高加层接层、破坏承重结构建设等情况发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村住房改扩建: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住房有地质灾害隐患需异地搬迁新建的;
(三)住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住房经鉴定为C级危房的不得申请扩建);
(四)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五)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农村建房控制面积标准的;
(六)非法占地的违章建筑;
(七)住房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建房区域内的。
上述情形(一)中住房存在安全隐患需进行维修改造的除外。
第三章 申请审批
第十一条 村民实施住房改扩建应当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改扩建。
第十二条 村民对自有住房进行改扩建,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住房建设(改扩建)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住房权属证明材料;
(四)住房改扩建设计方案(设计图);
(五)根据有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村委会收到村民申请住房改扩建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改扩建条件的,村委会应当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村民持村委会审核意见和改扩建申请材料向乡镇政府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接受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因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的还应同时办理用地手续。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村民改扩建住房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签订施工合同后方可开工建设。需扩建增加宅基地用地的,还应取得宅基地审批手续,经乡镇政府现场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不得无图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建房村民应当加强监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建筑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对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应当劝阻、拒绝。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改扩建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动态巡查制度,会同村委会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村民及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对未经批准的改扩建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第十八条 县级住建、资规、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农村住房改扩建的指导和监管,定期组织对农村住房改扩建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农村住房改扩建落实建设规划、占用宅基地、按图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督促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严格落实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县级市场监管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改扩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管,指导督促乡镇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责任。农村住房改扩建未按程序建设或经质量安全鉴定不合格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审批。乡镇政府应当加强核查,及时制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农村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报县级市场监管或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农村住房改扩建工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按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资料报村委会,由村委会报乡镇政府存入该村民原住房建设管理档案。
建房村民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一条 县级住建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农村住房改扩建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并及时组织核查。
第二十二条 对日常巡查检查发现和投诉举报查实的改扩建违法违规行为,乡镇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内的村民住房改扩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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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规范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程序,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竣工验收,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先审批后建设、先设计后施工、先验收后使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相关政策,指导全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住建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依法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明确村镇建设服务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 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方)施工,并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住房保修期限和责任。
鼓励建房村民委托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监理人员对农村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第六条 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告知书》(附件3),将竣工验收时间告知乡镇政府或者经由村委会告知乡镇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镇政府在监督竣工验收时,应对村民住房用地和规划进行核实,并出具用地和规划核实证明。
第二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农村住房用地和规划条件;
(二)完成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三)施工方在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标准,符合设计图纸及施工合同要求,提供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施工检查记录等施工质量保证资料,并向建房村民提交《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书》(附件1);
(四)设计、监理单位出具农村住房质量评估报告(委托设计、监理的);
(五)建房村民与施工方已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附件2);
(六)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三章 竣工验收组织、程序和内容
第八条 建房村民在农村住房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应及时组织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设计单位(个人)、监理单位(个人)对其房屋进行竣工验收,并告知乡镇政府进行现场监督。
第九条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房村民、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分别陈述农村住房建设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标准的情况;
(二)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等施工质量保证资料;
(三)实地查验农村住房质量;
(四)对农村住房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五)参与验收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填写《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附件4),参与验收的单位或个人应签名盖章,作为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应当对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农村住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四章 竣工资料归档
第十三条 建房村民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下列竣工资料报村委会,由村委会统一报乡镇政府存档(附件5),并按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建房人户籍证明资料;
(二)设计图纸;
(三)施工合同(协议);
(四)施工方身份证明及执业资格资料;
(五)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或销售凭证;
(六)施工质量保证资料;
(七)设计、监理单位出具的农村住房质量评估报告,相关负责人身份证明资料及执业资格证书(委托设计、监理的);
(八)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书;
(九)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告知书;
(十)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十一)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
(十二)农村住房用地和规划核实证明。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应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档案,并逐步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改扩建的农村住房建设档案应纳入原档案一并管理。
第十五条 建房村民和施工方对提供的建房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9日起施行。
附件:1.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书
2.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3.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告知书
4.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
5.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
附件1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书
(建房村民):
由 工匠(或公司)承建的位于 镇(乡、街道) 村 组的您的住房,已于 年 月 日完成施工,达到竣工质量验收条件,请您组织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验收。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建房村民: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和《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经协调一致,对 (农村住房全称)签订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一、保修范围及期限
1.地基基础工程: (年)
2.主体结构工程: (年)
3.防水工程: (年)
4.其他项目及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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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二、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及期限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7日
之内组织维修,乙方没有在约定期内派人维修的,甲方可委托他人修理。
2.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立即向农村住房所在地乡镇政府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保修方案,施工方实施保修。
3.质量保修完成后,需经甲方组织验收。
三、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四、其他
本质量保修书,由建设单位或户主、施工方在竣工验收之前共同签署,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建房村民 施工方
(签字):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告知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人在 村 组的住房定于 年 月 日在 (地址)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组人员有:建设单位(户主) ,施工方 ,设计方 ,监理方 。
特此告知,请准时参加,并对本人住房用地和规划进行核实。
建房村民(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未委托设计、监理单位的,设计方、监理方填无。
附件4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
建房村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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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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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地址 |
bei365官网_365bet体育在线网站_bt365体育在线备用 县(市、区) 镇(乡、街道) 村(社区)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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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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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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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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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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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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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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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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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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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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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收 组 成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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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单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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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村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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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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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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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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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竣工质量验收内容 |
序号 |
验收项目 |
验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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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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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施工方对完工农村住房质量自查是否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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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有完整的施工质量保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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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否有农村住房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或销售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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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设计、监理单位出具的农村住房质量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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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房村民和施工方是否已经共同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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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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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住房 竣工 验收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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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单位 (人员) |
建房村民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施工方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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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方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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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方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未委托设计、监理单位的,在相应栏目中填“无”。
附件5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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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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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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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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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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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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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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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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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竣工资料归档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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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料 |
提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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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人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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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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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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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身份证明及执业资格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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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或销售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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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保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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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监理单位出具的农村住房质量评估报告(委托设计、监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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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人身份证明及执业资格资料(委托设计、监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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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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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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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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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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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用地和规划核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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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结论: 该农村住房竣工归档资料已于 年 月 日收讫齐全。 经办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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